简介

上海金融学院国际交流处,是上海金融学院行政机关负责外事工作的一个职能机构,是学校执行国家外交政策和教育外事政策、处理全校外事工作的一个归口部门,承担有关来校学习咨询、接收学生、学籍管理、办理学生签证和居留许可的有关手续及组织留学生有关活动等日常管理工作。上海金融学院国际交流处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1. 对拟建立校际交流的外国、境外的大学和机构作可行性的审查、以及对我校和拟建立校际交流关系的大学和机构起草协议书和安排签字活动。
2. 组织、安排已与我校签定交流协议的大学和研究机构进行协议规定内容方面的学术交流和研究合作。
3. 与人事处、教务处和国际教学部一起完成推荐、接受交换教师和学生的工作。
4. 负责联络、安排外交部、教育部、市外办、市教委等领导下达的来校参观、访问外宾的接待工作,并协助学校接待重要外宾、与我校有交流关系的学校与机构以及与我校未签约的大学和机构的来访者的接待工作。
5. 请示并安排好学校领导的涉外活动。
6. 为进一步拓宽国际交流而展开前期或基础性的信息交往和接待工作。
7. 接待交流和非交流大学和研究机构的定期或不定期来我校学习的短期进修生以及为我校与国外企业、国外企业驻沪机构的产学结合牵线搭桥。
8. 积极推动各院系与国外境外的合作项目、合作办学,并向教育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司申报合作办学项目。

二、聘专引智工作

1. 长期专家工作:制定聘请计划,完成专家选择,为专家申办各类证件,包括专家证、居留证、证件延期、证件变更、再次入境签证等;安排周末和假期活动,开展友好工作,完成教学与外事效益总结。
2. 短期专家工作:制定年度规划,确定具体聘请项目,报批完成聘请手续;安排主请专家业务外活动;协调顺访专家业务外活动。
3. 学校海外优秀学者授课项目组织和实施工作:与各院、系、研究中心、教务处等部门协调,制定年度计划,确定具体聘请项目,对实施项目进行跟踪,对项目成果进行总结。
4. 负责组织、申报、实施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市引智办公室等各上级部门设立的专家和引智项目,并对成果加以总结。
5. 负责各类专家项目和国际会议的相关接待,成果总结,报送,信息收集、发布工作。
6. 接受各院、系、所有关"顾问教授"、"名誉教授"、"名誉博士"和"名誉、顾问研究员"等申请,报送校学科办、校学术委员会和校领导审批,并与有关院、系、所拟定授受仪式。
7. 做好国家外专局、教育部、市教委、市公安局等领导部门要求的有关专家工作的近、远期规划与相应总结等文字材料,包括各类图表、统计、文章和文件。

三、出入境工作

1. 严格执行教育部赋予的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权,做好学校因公出国(境)审批工作及签发出国(境)任务批件工作。
2. 配合人事处做好长期公派人员的选拔、派出项目的落实等工作,按要求实施管理长期(半年以上)公派出国(境)人员报批手续及签发出国(境)任务批件。
3. 制定短期出国(境)有关文件及管理细则,为短期(五个半月以下)出国(境)进修、合作研究、参加国际会议、实习培训等人员办理报批手续及签发出国(境)任务批件。
4. 制定学校因私出国(境)有关文件及管理细则。为师生员工出国(境)自费留学、探亲、旅游等办理手续。
5. 为长、短期出国(境)人员代办护照(通行证)及签证(签注)工作。
6. 负责出国出访人员的行前教育,联系慰问在外人员,出访专项经费审查管理及其他各项出国出境服务业务。

四、港澳台工作

1. 根据港澳台地区工作的特殊性,严格执行和贯彻党和国家对港澳台地区的方针、政策。
2. 承担港澳台地区的学者、教师和学生的接待组织工作。
3. 协调和协助各院、系、所对港澳台地区教育交流与合作。
4. 负责与港澳台地区教学和科研单位的沟通和联络,拓展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